“被告质证!”女法官翻看证据,头也不抬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原因是原告先提出的辞职,并非被告无理由辞退。
第三份证据,原告的工资,我们认可。
质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辞职申请书,证明原告主动提出辞职,辞职的事由为个人原因,预计离职时间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份证据,离职交接通知,证明公司已经批准了原告的离职申请,敦促其尽快进行交接。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因原告不履行离职交接工作,公司下发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公司的监控视频,证明原告纠缠、恐吓人事经理,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
举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辞职申请书,原告不认可。
原告确实曾提交过辞职信,但是那是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交的,原告签名处有时间记载,后来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而且申请书上的笔记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的,申请书上的姓名、所在部门和入职时间等内容是原告书写,其他内容非原告本人所写。
根据书写的笔体,申请表上的预计离职时间很明显与人事部经理的签字一致,我们认为预计离职时间是人事部经理后填上去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份证据,离职交接通知,原告不认可。
该通知上记载原告已经被被告批准离职,发出时间是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该时间距离原告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告不认可证明目的。
该通知与离职交接通知同日发放,正好证明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公司的监控视频,该视频的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视频中的画面是原告被无辜解雇后,去公司找人事经理询问解除劳动关系理由,被人事经理拒绝后,在楼道里追问原因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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