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新借款,嗣经外交部答复,略言:"前清所抵赔款的盐税,彼时每年所收,只一千二百万两,现已增至四千七百五十万两,是除一千二百万两外,羡余甚多。前为旧额,今为新增,两无妨碍。"六国银行团,乃再拟磋商,袁总统正苦无钱,巴不得借款到来,可济眉急。运动正式总统,原是要紧。因嘱财政总长周学熙,申议借款事宜,拟将原议六万万两,减作二万万。银行团复要求四事:(一)是从前垫款,暨现今大借款,应将中国全国盐务抵押,聘用洋人管理,除还本付利外,倘有余款,仍听中国自由支用。(二)中政府应请借款银团指定洋员,在财政商办处,期限五年,凡关财务岁入等事,须备政府顾问。(三)中政府应自行聘用洋人,与财务商办处代表洋人,于取银票面签字,随时取用借款,并聘用稽核专门洋人若干,稽核借款帐目,分别公布中外,又借款兴办实业,应用银团所认为适当专门洋人,监理事业。(四)银行既代中国出售巨款债票,若票卖完,中政府不得另借他款,以致市面牵动。这四条要请前来,周学熙因他条件过严,特开国务院会议,自拟借款大纲五条,提交参议院议决。大纲五条列下:
第一条 中国自行整顿盐务,惟制造盐厂及经收盐税之处,中国可酌量自聘洋人,帮同华人办理。所收盐税,可交存于最妥实之银行,以备抵还借款之本息。
第二条 借款用途,以经参议院议决之款目为准则,其表面之签字,应由财政总长自委一中国人,与六国团代表一人,会同签字。
第三条 稽核帐目之事,归入中国审计院办理。
中国对于借款一部分之用帐,可兼备华洋文册据,华洋员同押。
第四条 中国以后兴办实业,如需借款,只可商聘洋技师,按照普通合同办理。
第五条 此项借款债票,未售完之前,倘中国续借款项,如六国团条款与别家相同,可先尽六国团承办。但在本合同以前所订之借款合同条件,仍得继续进行,不受本条件拘束。
参议院议员,看到这种条件,共说此是政府报告文,并非特别提案,有什么紧要,定需会议?嗣因周总长一再催迫,乃将五条大纲,逐一研究。尚可照此进行,无大损害,遂一律认可了事。谁知已堕入计中。周学熙复与银行团会议数次,始终无效。幸伦敦借款,逐月得数十万镑,还可勉强支持,所以挨延过去。哪知英使竟来一照会,声言如民国元年终日,中国不将从前赔款借款,一概解清,决将作抵的厘税厘金等,实行收没。好借人债者其听之!俄使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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