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了我的三观,不仅如此,它还颠覆了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本案是真实案例不是作者杜撰,法官可能是写出身,签不了约改行当了法官,要不然脑洞不可能这么大,令人佩服的五体投地,至于为什么请往下看)
司徒婷和孙星并未对王川的话感到吃惊,因为之前她们也查过相关规定和案例,与王川有同感。
“我先问下,贵司的豫省子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时间是什么时间?是二零一四年一日入职当日吗?”王川问道。
“是的,虽然是补签的劳动合同,但是时间是倒签的,落款时间是入职第一天。”孙星道:“这是劳动合同复印件。”
“嗯,首先关于本案的时效问题。
说实话,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判的,在劳动仲裁阶段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到了法院后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这意思很明显,劳动仲裁阶段和法院诉讼阶段,各自适用各自的规定,双方的规定不通用。不得不说这种想法很奇葩!”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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