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你们公司对员工都会进行二次处罚吗?你们前后两次对员工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女法官追问道。
“第一次处罚是根据吊车操作手册,第二次是根据《员工手册》。不是所有犯错的员工都会被处罚两次。”年轻男律师道。
“被告,事故确认书上有贵司相关部门的签字盖章和原告的签字,而且处理意见一栏中写的是扣除绩效工资等内容。那么第二次处罚是否有公司的内部审批?”女法官问道。
“有,当时公司召开会议,就原告的事故专门进行了评估,然后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也有。我手上现在没有,庭下我再提供给您。”法务专员道。
“被告,原告的工资是每月五千元吗?”女法官问道。
“是,我们都是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法务专员道。
“原告,你认为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女法官问道。
“原告认为,虽然原告违反操作手册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事实,但是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月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在几个月后再次以同样的事由对员工进行处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如果被告可以肆意妄为,可以对员工进行多次处罚,或者随时使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罚措施,那么被告制定的处罚制度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由此我们认为,被告依据《员工手册》对员工进行的第二次处罚,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道。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一脸的疲惫,显然一上午审理两个案子,大脑不断的高速运转,挺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整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包括奖惩规定等。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对违纪行为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对同一违纪行为其做出处罚决定后,也不应再行做出二次处罚处理。以避免一事两罚!
本案中,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一次处罚,再以相同理由对原告进行二次处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川道。
……
从法院出来时已经十二点多了,王川没有急着回律所,而是在周围找个了餐馆吃了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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