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贵院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一定是工伤保险责任,从判决的内容上看,贵院已经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该理解成是雇主责任。
第三份证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告认可。
第四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认可。
质证完毕!”被告律师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待书记员记录完毕后,不紧不慢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2012)密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证明贵院已经认定被告与马哲之间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判令被告承担,除肇事者承担的百分之五十责任外, 另外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份证据,银行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已经将判决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应就同一事实再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等要求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
第三份证据,肇事方向原告转款记录,证明原告已经获得肇事方的赔偿款。
举证完毕!”被告律师道。
“原告质证!”女官翻阅一阵案卷后,抬头看向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仅能证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同时法院并未否认被告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份证据,银行支付凭证,原告认可。但本案不涉及一事二审,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同于之前的案件。
第三份证据,肇事方的转款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肇事方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是肇事方基于交通肇事的事实,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的。
交通肇事案件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肇事赔偿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们所说的桥梁施工项目是在什么地方?”女法官问道。
“在密云xx。”王川道。
“根据本院已经出具的判决书内容,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强,而自然人李强并不具备施工资质;马哲系受李强的雇佣到桥梁项目工地工作。此后,马哲在工作时出现交通事故死亡。
被告,你们对以上事实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律师道。
“原告,你们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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