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承租被告二出租的房产时,知晓房屋状态及归属,被告二也向其出示过家里的调解协议。所以被告二在出租房产时不存在隐瞒房产实情的情形。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应合法有效。
以上为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完毕!”王川道。
“原告,就你的主张进行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调解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二的关系,出租的房产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二仅有居住权。
证据二,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将居住的房产出租给了被告一。
举证完毕。”五十多岁男律师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调解协议上约定, 被告二具有无条件居住权, 也就是无条件使用的意思。被告二将房产出租给被告一也是使用的一种方式,合理合法。
证据二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二是有权出租房产的,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被告和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村委会出具调解协议时,所写的无条件居住,其本意是被告二路良敏可以无条件的使用房产,只要不出售房产均可。
举证完毕!”王川道。
当时王川去找村委会主任出具证明时,村主任很痛快,主要是路老太太的孙子做事太过分了,村里人都看不下去。
另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村主任也去他家找过两次,但是年轻人火气大居然把村主任骂出了们,让他别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村主任气的脸都绿了。
“原告,进行质证。”女法官道。
“村委会的证明我们不认可,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解释。”五十多岁男律师道。
“被告代理人,我问下,被告二住的好好的为什么要把房产出租出去?”女法官问道。
“按照调解协议,原告应该对被告二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原告至今一分钱都没有给过被告二,也没有看望过被告二。
被告二今年已经七十六岁,无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守着个房子无吃无喝,只有远嫁到怀柔的女儿偶尔来看下她。
为了生活迫于无奈,被告二将房产出租给了被告一,自己住进了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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