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有效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书面”形式是怎样的,根据以往帝都法院的判例,劳动合同可以是常规的劳动局制定的版本,也可以是双方自己起草的文本,更有甚至利用表格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或者用劳务合同、合作合同之名行劳动合同之实,法院也会认定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可见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质。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规定,并未将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
从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实质上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比如原告与被告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格主体,约定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工资等劳动报酬内容,且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形式相对完备。
虽然该《合作协议》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 但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合作协议》中条款的效力。
综上,原告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 足以认定《合作协议》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完毕!”王川道。
……
当王川签完笔录后准备离开之时,男法官将他叫住了,让他将庭审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写下来,向法院提交一份代理词。
王川明白,刚才自己说的慷慨激昂,语速有点快,书记员没全部记录下来,后期法官要将代理词写入判决书,只能找他要。
王川在回去的路上,顺道去了一趟高军的远达公司,将庭审的情况告诉了洪工。洪工离开办公室后,高军与王川谈起了这次融资的事。
“兄弟,上次哥哥说了,你要是能帮公司融到资,哥哥给你两个点的服务费。这次哥哥一共融了三千九百万元,你的九百万不算,剩下三千万,百分之二服务费是六十万元……”高军话说到一半被王川打断了。
“高哥,公司刚融资完成,您就给我转过来六十万,如果让其他人知道了,指不定背后怎么编排我呢。您还是把公司经营好,到时候多给我们分分红吧!”
这次融资用的资金是阿紫投资公司和他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别人的资金他理所应当拿服务费,但是阿紫投资有一半是看他的面子,是出于对他的信任,如果王川拿了服务费,这事好说不好听。他怕日后阿紫知道了,起疑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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