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是因为醉酒的原因死亡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反之,即便有醉酒的情况,也不能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比如在公司食堂宴请客户,醉酒后打车回家,从公司回家的路上出现车祸,因车祸造成死亡的,该种情况的死亡就不是醉酒造成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回到贵司的案子上,我个人认为,前面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员工是酒后猝死。
而且根据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一百ML中含有三百三十点五MG,鉴定结论为酒后猝死。
参照驾驶员醉驾的判断标准,每一百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MG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贵司这位员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这个标准,很明显属于醉酒情形。
所以,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即便起诉到法院,这位员工的死亡大概率也是不能被认定工伤的。”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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