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权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
而且,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补偿金,不应该再支付赔偿金。”中年男律师道。
“再审申请人是否认可被申请人的说法。”戴眼镜的男法官问道。
“不认可!再审申请人虽然具有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的就业优势,但与用人单位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劳动合同上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明显具有规避被申请人法定义务的意图,该条款明显对再审申请人不利。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再审申请人希望得到这份工作,一再退让的结果。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辩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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