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不公平, 但是他也没办法,只能从其他方面(比如案件上)对王川给与支持。
“其实您说的这个事好解决, 从法理上讲,辞职属于形成权, 一旦员工的辞职通知送达到酒店,那么辞职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论酒店是否同意员工离职,劳动关系都会解除。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 那么就不一样了, 比如提交辞职申请,拟在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辞职申请待用人单位批准后才能生效,也有人认为离职申请与辞职通知一样都是形成权, 即时生效。
当然这种情况在贵酒店的这个案子中没有意义,因为员工提交的是辞职信。
现在唯一的问题是对方是否承认曾提交辞职信, 另外酒店这边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提交了辞职信。”王川解释道。
“哦, 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只要是员工提交了辞职信,不论她后期是否毁掉辞职信或者要求撤销辞职行为,都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在酒店收到辞职信之时便解除了!对吧!”高经理道。
“对,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对方毁掉了辞职信,就需要酒店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曾经提出离职的事实了!
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再不承认, 酒店一旦做出辞退通知就会很被动!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王川提示道。
“嗯, 证据好办。在员工撕毁辞职信后,人事主管找她谈话时录了音, 对方承认提交了辞职信,然后将辞职信撕了扔进了马桶,而且声称她撤回了辞职信。
另外, 酒店还有辞职信的复印件,是员工提交辞职信时人事专员复印的。”高经理道。
“对方极有可能会否认辞职信复印件的效力,另外录音中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如果录音很清晰,我觉得酒店给她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风险基本可控!”王川道。
“嗯,这个员工我们酒店肯定是不要了,请您来主要是评估下风险。辛苦您了,王律师!”
说完,高经理好像突然想起了什么,随即问道:“王律师,我还想咨询下,如果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就像您刚才说的那样,那么我们是不是必须要等到三十日到期才能让他走?如果我们不想用这个员工的话。”
“那不一定, 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是劳动法对员工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留出时间安排其他员工接替离职人员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人员充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