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组织,不得实施股东分红,只可以约定合理回报,但是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监管比较严格,即便有合理回报的约定也很难落实。
实践中民办幼儿园多是通过财务处理的方式套取利益,我虽然没有做过上市业务,但是我知道公司要想上市首先得营利(当然各个板块对盈利的标准不一致,极个别的行业即使不盈利也可以上市,但是教育行业绝对不在其列),非营利性组织不具备上市条件。”王川解释道。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让很多企业看到了上市的曙光,只要将教育企业的性质由非营利性改为营利性企业似乎就可以打通上市之路,很多在海外上市的教育公司,纷纷回归。
但是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总是很骨干的。教育企业的上市之路最后也没能实现。
其实这也好理解,教育涉及国之根本,监管部门怎么可能任由资本的大手掌控国民教育!特别是K12教育,关系到国之未来,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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