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在被告的OA系统上,原告仅能提供照片。
第四份证据,被告团建的照片,证明原告参加了被告的团建,是被告的员工。
第五份证据,原告的工位照片,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被告管理,为被告的员工。
第六份证据,智联招聘上与被告相同性质的公司类似岗位招聘的薪资标准,证明原告每月薪资一万元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短发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金融部胡经理给原告安排的工作全部都是实习生的工作,原告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的被告。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系不予认可,证明的目的不认可。胡经理是以实习生的名义招聘的原告,其告知原告入职手续正在报批完全是在欺骗原告。胡经理怎么说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第三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工作报告正是实习生工作的一部分,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原告完成实习工作。
第四份证据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实习生也是有权参加被告组织的团建的,而且每次被告团建都会有非公司员工参加,照片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五份证据,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原告在被告处实习,被告为其提供工位这在正常不过了。总不能让实习生自备桌椅吧!
第六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智联招聘上相似岗位的薪资标准与本案无关。
质证完毕!”赵律师身旁的黄律师拿着原告的证据清单质证道。
王川看的出来,被告聘请的两位律师庭下是做了一番工作的,要不然也不会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这真是人嘴两张皮怎么说怎么有理!但是最后还得看证据。
“被告举证!”短发女法官一边翻看证据,一边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入职第三方公司时,其向证监会提交的入职备案登记的材料,该材料上写着其是被告的实习生,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
第二份证据,被告员工工资表,证明在被告处工作的与原告学历和工作时间相当的员工的工资水平为四千至六千元不等,原告所称的每月一万元的工资不符合被告薪资标准。
举证完毕!”坐在被告席上的赵律师拿着证据目录道。
“原告质证!”短发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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