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中双方有明确约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的期间不计入竞业禁止期限。
第三份证据,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质证完毕!”老律师道。
“现在被告举证!”吴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证明双方对竞业禁止期限有约定,而且原告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
“第二份证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两万元。证明被告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份证据,原告在第三方工作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原告在第三方竞品公司工作。刚才原告已对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确认!”老律师道。
“被告,你们刚才认为原告隐瞒了实际工作天数,但是你们提交的第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在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工作了两个月,你们确认下,到底以那个为准?”吴法官问道。
老律师挠了挠头,之前他质证说原告隐瞒实情,完全是出于被告公司的要求,他曾经与被告探讨过这个问题,公司要求他必须在庭审中提出来原告存在隐瞒其在第三方实际工作天数的情况,考虑到被告给自己的代理费还可以,老律师只得硬着头皮做了他不想做的事。
现在法官反过来让他确认,老律师心中有些纠结。
“以我们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为准。但是我们仍然坚持原告在第三方的实际工作天数高于二个月。”老律师考虑再三道。
“原告质证!”吴法官看了老律师一眼,不想浪费时间。
第一份证据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明显不合理,剥夺了员工的择业自由。
第二份证据和第三份证据认可。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公司任何职位?”吴法官问道。
“原告在被告担任总经理。”王川明白吴法官的意思,她在判断原告是否是两高一秘人员。
“之前提到的第三方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被告一致或者相类似?”吴法官接着问答。
“不完全一致!”王川犹豫了下道。
“被告,第三方的经营范围与你们公司一致或者相类似吗?”吴法官看向老律师。
“应该说主营业务是一致的,只是个别小业务不太一样,但是也都属于同类。我有第三方公司官网上的产品和服务介绍,还有被告公司网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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