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一审的判决内容。
首先,上诉人是在入职公司一年多以后才与被上诉人赵先生形成不正当关系的,他们二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又是上下级关系,而且存在不正当关系长达一年多,上诉人称不知道被上诉人赵先生已婚,有违常理。
其次,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赵先生和上诉人云女士都确认,二拾万元的赠与款是云女士提出来的,赵先生在云女士的要求下将款项支付给她。我们认为,但该笔款项的支付目的不是为了补偿上诉人,而是为了维持二人的不正当关系。
再次,被上诉人赵先生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为了投资,也不是为了家庭生活,更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王女士的同意。
他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与上诉人云女士的不正当关系,该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利益,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早就知道被上诉人赵先生的婚姻状况,而且上诉人索取钱财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赵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利益,应被判令无效,答辩完毕!”王川在郑毅的授意下进行了答辩。
“被上诉人赵志诚答辩。”女法官淡淡道。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赵先生从未隐瞒过自身的婚姻状况。”女律师简单道。反正的她的工作就是配合,多说无益。
“上诉人有新证据提交吗?”女法官问道。
“没有!”老律师道。
“被上诉人有证据提交吗?”女法官看向郑毅。
“没有!”王川道。
“没有!”女律师也跟着道。
“我问下上诉人,云女士在与赵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期间,云女士有没有去过赵先生的家?”女法官问道。
“没去过。”老律师斩钉截铁道。
“云女士的同事是否知道赵先生的婚姻状况?”女法官问道。
“这个不清楚!”老律师道。
“被上诉人赵志诚的代理人,你了解情况吗?”女法官看向女律师。
“被上诉人赵先生有个女儿今年十岁,他曾多次带女儿去过公司,所以公司的人应该知道他已婚。”女律师道。
“法官,有女儿不一定是已婚,也可以是离异或者丧偶!”老律师急忙道。
“上诉人,我问下,云女士与赵先生是偶尔同居,还是经常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坐在左边的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法官问道。
“经常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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