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公司做什么工作?”年轻女法官追问道。
“老板娘啊!不用干活。”大秃子挠挠头道。
年轻女法官有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你的意思是她不在公司任职,公司的事她不管?”
“对!”大秃子犹豫了下道。
“被告,你在公司做什么工作?”年轻女法官继续问道。
“我啊!开车,给老板开车。”大秃子道。
“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为公司开车吗?”年轻女法官道。
“证据?我今天把老板的车开来了,就在法院外面的马路上,这算不算证据?”大秃子道。
“被告,你平时上下班打卡吗?记考勤吗?”年轻女法官冷静的继续问道。
“不打卡。我身份特殊,除了我姐和姐夫,没人敢管我。”大秃子傲气十足道。
“你有没有与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或者就签订劳动合同沟通过?”年轻女法官问道。
“没!我姐是老板娘,自家企业,我根本不用签劳动合同。”大秃子道。
“原告,被告在你们公司的工作是司机吗?”年轻女法官看向王川和郑毅道。
“法官,被告不在原告处担任任何职务。车辆是公司老板之前借给被告用的,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上个月为了让被告还车,原告报了警。派出所有出警记录。但是警方不让律师调取,只能法院去调取。
另外,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发放过工资,被告也不受原告的规章制度管理。被告连原告的门禁卡都没有。”王川道。
“被告,是这样吗?”年轻女法官看向大秃子。
“我没门禁卡是因为我不经常去公司,要门禁卡没用。如果我想要,一句话的事。天上飘过五个字:‘这都不是事’!
借车的事根本就不存在。法官,你别听他们瞎逼逼,车是我姐夫让我开的,为了工作方便。”大秃子有些急眼道。
……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年轻女法官问道。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和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双方之间应该具有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第二劳动者应当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制;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该案中,被告既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规制,也不向原告提供劳动,更没有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应为劳动关系……,完毕!”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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