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的了。
这个案件,被告的调解方案为:1、按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90%赔付;2、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至于诉讼费嘛,因为是诉前调解,原告已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退款。
从赔付比例上来说,90%己经算挺高的了。
因为进入正常诉讼程序中,法官也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对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部分予以扣除的。
毕竟股票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只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本身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才负有损偿责任。
并非上市公司一出现虚假陈述行为,就要对投资者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很多投资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这种损失的赔偿,不仅在股票买入、卖出时间上有限制,而且同一时间段内,投资者交易的时间和状况不同,可以获赔的投资差额损失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根据事先我们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调解金额赔偿比例在70%以上的,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在谨慎起见,对于超过70%的我们还是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
结果,调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当事人打电话来纷纷求实。
有的是想确认一下事情真伪,有的则是询问其他人的反应。
当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调解的,毕竟很快就能拿到钱。
但由于是调前调解,正式的调解协议是没有的。
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份调解意向书。法院是不单独出具法律文书的。
于是,问题来了。在调解方案告知各个委托人不久,法院打来电说我们的案件中有一位叫蔡雪娥的当事人,在一年前就已经接受过调解,并且都拿到赔偿款了。
我向法官核对了蔡雪娥的身份信息后,确认确确实实是同一个人。
于是,我让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助理律师打电话跟蔡雪娥联系。
半小时后,朱红来办公室找我了。
“我和蔡雪娥联系过了,她之前确实委托过一个律师,但她觉得那完全是上当受骗!”朱红一脸懵逼的说。
“哦?她为什么这么说?”我好奇的问朱红。
“她说那律师是证券公司人介绍的,她是被证券公司忽悠才委托的那位律师,她损失了五六万,那个律师才给了她四万多一点,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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